广东理工学院实验室工作规范

作者:李家学 时间:2024年11月03日 20:51 点击数:

广东理工学院实验室工作规范

一、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重要基地,是实现办学目标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反映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应用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全面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实验室管理的规范,确保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实现学校发展战略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服务。

第三条 实验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科研计划要求,贯彻为教师、学生服务方针,坚持为教学科研服务思想,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二、实验室建设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纳入学校总体规划之中。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时,由院系提出申请报告和筹建规划,经实验室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实施。筹建期满,学校组织专家组验收,确认达到建设规划目标的,由学校公布,列入正式实验室建制。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实验室的建设规模;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形成实验能力,提高投资效益,逐步用现代化技术和先进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

第六条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情况,以及教学、科研的需要,新建实验室应论证以下事项:建设必要性;建设可行性;现有实验室现状分析;教学科研需求;建设目标;对本科教育教学产生的预期效益等。

第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不仅考虑房屋、仪器设备、附属设施等条件,还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以及实验人员、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 因教学、科研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或撤销实验室,由院系提出报告,经实验室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核论证,报学校批准。

三、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九条 实验室实行学校统一领导、院系业务管理的体制。全校实验室的建设规划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管理制度制订由教务处负责;仪器设备购置由采购中心负责;实验计划由院系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和科技研究计划设计并组织实施,教务处审核备案;实验室安全管理由保卫处负责。

第十条 各院系应由一名副职主管实验室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实施管理。

2、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与实施计划;拟订实验室设置方案,管理和协调实验室工作;推动实验教学内容与方法改进,充分发挥实验室的综合效益。

3、制定实验室管理细则,组织实验室评估工作,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4、负责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协同人事处做好实验室人员调整、岗位培训、考核及技术职务评审等工作。

5、负责审核购置计划,指导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

6、配合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帐、卡,完成设备、材料等物资统计报表,完成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立卷、归档。

7、加强实验室秩序、卫生、安全管理。

四、实验室任务

第十一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根据科技研究规划,承担研究任务。

第十二条 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改革,充实、更新实验内容,增设新的实验项目,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水平,研究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创造条件对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十四条 积极配合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实验技术,安排好师、生的科研教研任务,保障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注意引进先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保持设备完好,发挥技术和设备的潜力,研究和自制实验装置,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定期校验实验用的仪器,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七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开展校级交流、校内协作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实施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自觉性,保证各项实验工作的完成。

五、实验室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可设主任一人,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素养,具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好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主任在院系主管的领导下工作,参与院系实验室建设、实验项目、实验人员、仪器设备、实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实验室应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评比。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岗位工作流程,应当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指导学生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按照《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低值物资管理办法》、《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应当切实加强实验安全管理工作,将师生安全教育制度化,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参与实验师生的人身安全和仪器设备等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学校每学期召开实验室工作与安全专题会议,研究实验教学工作。根据实验室评估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责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六、实验员工作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熟悉仪器设备业务知识,对仪器设备要科学存放,精心管理,及时维护,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按规定程序对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进行报修,对仪器设备的损耗情况做出统计上报。

第二十七条 按照实验课表及实验项目要求提前申报耗材采购计划,做好实验课准备工作;随时妥善处置实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事故。认真填写实验课使用记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耗材使用记录等。

第二十八条 积极主动与实验课任课教师沟通,了解任课教师对实验仪器设备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树立服务意识,为实验教学提供全方位周到、体贴的教学服务;辅导或协助任课教师积极辅导学生实验,保证实验课正常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内各种仪器设备、物品摆放整齐、合理有序,表面清洁无积灰污垢;室内地面无灰尘、污垢、积水,纸屑等污物;门窗清洁无污垢,墙壁无蛛网;实验课后带领并督促学生做好室内清洁卫生,收拾整理好实验仪器、器材与用具,关好门、窗、水、电等;做好实验室安全防范和财产保护工作,熟悉防火器材的使用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与整改处理。

第三十条 遵守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学期末将本学期实验室的各项资料整理、归档,接受院系部和学校的检查。

七、实验室管理标准与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制度管理齐全规范。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主要规章制度必须上墙,并严格执行。基本规章制度有: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学生实验守则;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清单;本实验室的实验项目表,列出教学大纲要求应开的实验项目与实际开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的实验记录齐全,按计划进度及时记载实验情况,填写规范。实验记录有:实验教学日志;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实验室使用登记本;实验实仪器设备维修记录簿。

第三十三条 安全与纪律管理。设备不用时切断电源;门、窗、水、电无安全隐患;注意节能降耗;自觉执行学校考勤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相关部门做好记录;主动完成各项实验,及时做好学生成绩录入,及时上交各种统计报表与管理记录。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做到账、卡、物相符,仪器设备存放相对固定;仪器标签齐全;仪器设备干净无尘、无锈、无脏迹,暂不用设备的易锈部位要及时上油保护;发生故障,及时维修、记录;仪器设备借用手续齐全、记录完整;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完好率100%,保证实验正常开出。

第三十五条 环境卫生管理。地面干净,无垃圾、无杂物、无脏迹;墙面干净,无积尘、无蛛网;门窗干净,玻璃洁净;桌面干净,无尘、无痕;实验室桌椅摆放整齐;布置合理,仪器设备摆放整齐,同类设备左右成线。

第三十六条 考核组织与方法。由教务处与院系组成考核小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协调实施,具体标准与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规范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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