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理工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作者:李家学 时间:2024年11月03日 20:48 点击数:

广东理工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为了建立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和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的统称,是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实验教学要遵循自身规律,贯彻科学性与实践性相统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认知与实践技能的基本训练,使之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主动积极的探索精神,培养学生的工程意识、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初步了解科学研究的实验方法。

二、实验教学大纲与教学执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独立实验课程或课程实验教学内容的实验教学指导文件。所有实验课程都应有实验教学大纲,它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编写实验指导书和考核学生实验课成绩的依据。在教学大纲中应对实验课程设置、内容要求、学时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列明实验课程名称、开课学时、学期、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的学分等,以便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安排。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应符合实验教学规律,并充分考虑到实验室现有实验装备条件,由院系、专业组织编写,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实验教学执行计划是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化和执行方案,由各院系、专业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分学期制定。各院系应于每个学期末提出下学期实验教学的总体安排,并下达到任课教师,同时将实验教学总体安排下达到所承担实验的实验室。

第六条 各实验室收到实验教学安排后,应落实实验教师,确定各实验项目的具体开设时间,形成实验课表,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实践教学科汇总全校实验室的实验安排,制定全校的实验课表。

第七条 实验课表一经制定,不得随意改动。学校将按实验课表进度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实验教学质量。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上课时间,须由实验教师申请,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同意。需要调整实验内容与项目,以及其他超出课程计划的较大调整,应当书面请示教务处批准,调整涉及仪器设备的应请示设备主管部门批准。

三、实验教学过程与质量管理

第八条 实验教学可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和探究性实验。实验教学要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实验项目、改变学时。实验讲义或指导书的内容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步骤和方法、实验报告要求、预习要求和参考资料等。

第九条 实验教师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实验课程教案。课前应预做实验,熟悉实验环境,做好相应的准备,包括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安全设施是否完善,实验用的试剂、材料和工具是否齐备,对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

实验过程中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仪表、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和撰写实验报告能力。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实验课表的安排,准备好实验所需仪器设备、试剂和材料,协助实验教师预做实验。要协助实验教师辅导学生实验,保障实验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认真做好实验成本记录。

第十一条 学生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内容和步骤,了解实验所用物品的特性和实验操作规程。对于设计性实验,学生应提交设计方案。实验教师在学生做实验前,应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未预习者不得参加实验。

第十二条 学生上实验课不得迟到、旷课,不得把与实验无关的东西带进实验室,保持肃静和实验室清洁。要爱护仪器设备,注意节约水电和实验材料。不得动用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和私自将设备带出实验室。实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操作,认真观察并如实记录,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发生意外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实验结束后,学生应做好仪器设备的复位工作,并关闭相关的水源、电闸和气源,清洁实验台面和仪器设备。填写实验设备使用记录,得到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做好仪器设备的清理和入库工作。如发现贵重仪器损坏、丢失,要及时报告。对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和损失,视其情节对其责任者按章处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完成后,学生应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并按时提交。实验教师应认真批改并给出实验成绩,对不符合要求者应退回重做。批改后的实验报告是重要的教学档案,应按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实验教学考核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院系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设立开放实验室,以加强学生自主创新实验能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按要求开设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

第十六条 各院系领导及相关岗位应重视实验教学的规范管理和质量监控,深入实验教学第一线,了解和检查课程实验教学的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四、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活动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历史记录,包括文字、图表、图片、影像、实物等形态,是考核实验教学效果,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总结实验教学经验,研究实验教学规律的重要依据,为实验教学评估、实验人员的考核、评优等提供支撑。各实验室应注重实验教学档案建设,认真整理和归档,积极发挥实验教学档案的作用。

第十八条 实验室档案由各院系指定专人管理。实验教学档案包括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资料;各类实验教学的规章制度,如实验室、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验用的材料、工具、低值品、易耗品等管理规章;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如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教学资料,如实验教学通知单、实验教学课表、实验教学日志、实验报告、实验室使用记录、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实验室维修记录、学生成绩单。

第十九条 主管校领导主持并指导全校实验教学;教务处负责制订全校实验规章制度和协调各院系及相关部门的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院系应由一名领导负责实践教学工作,根据专业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组织专业实验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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