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理工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办法
为探索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路径,体现办学规范和办学特色,加强学生创新思维、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构建有特色的人才培养实践教学体系,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综合性实验是在学生具有一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运用一门课程或多门课程的知识,对实验技能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型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进一步参与生产性实践打下良好基础。综合性实验可以在一门课程的一个循环之后开设,也可以在几门课程之后安排。
第二条 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自主实验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在学生经过常规基本实验训练后,开设的高层次实验,为进一步参与创新研究与实践打下良好基础。
第三条 设计性实验是结合各自教学或独立于各种教学之外而进行的一种探索性的实验,它不但要求学生综合多门学科的知识和各种实验原理来设计实验方案,而且要求学生能充分运用已学到的知识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实验的过程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创新性思维,体现科学精神。
第四条 设计性实验的指导教师应当根据教学的要求,提出实验目的和要求,给出实验室所能够提供的实验仪器设备、器件、实验材料等实验条件,由学生运用已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实验技能,提出实验的具体方案、拟定实验步骤、选定仪器设备(或器件、试剂、材料等)、独立完成操作、记录实验数据、绘制图表、分析实验结果等。
第五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设置原则与范围
1、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设置要与专业的办学定位、培养目标相适应。
2、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是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凡是含有实验环节的专业课程(含附设实验的理论课和独立实验课)均应开设一个或多个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3、确定实验的内容、方法和手段,应当考虑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与其它实验的关系,同时,根据专业实验室的实际条件,重视实验体系的整体优化,以有助于学生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
4、一般情况下,本科一、二年级以开设综合性实验为主,三、四年级则应注重开设设计性实验。
第六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设比例
在应用型本科的教学实践中,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实验环境,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一般地说,有一个实验项目是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即可认定这门课程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的门数,应达到全部含实验课程总门数的80%以上。
第七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学时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一般安排2~6个学时,学时包含在该课程的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总学时内。
第八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申报与审核
1、在开出的实验课程中设置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应当进行申报和审核。任课教师依据专业课程教学大纲,选定实验项目,提出实验目的要求和切实可行的实验设计方案,编写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大纲、实验指导书,填写《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申报表》,经专家组审核,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2、对教师申报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院系组织专家组进行认定。专家组由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校内外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院系根据专家组的认定意见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3、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将下学期拟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汇总表和项目审批表,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九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施要求
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应在实验教学计划时内开设。还可以设计一些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作为开放项目,供学生在开放实验室选做。对实验开设情况要详细计划、精心组织、保证质量、详细记录、认真总结,不断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开设质量。
第十条 对学生的要求
学生应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实验,实验前应认真预习实验指导及相关资料,写出预习报告或设计方案。学生在完成综合性实验项目预习报告后,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设计性实验项目分两个阶段完成。一是实验准备阶段,依据设计要求、实验室可提供的资料、仪器、设备、材料、条件等选定实验内容、熟悉实验环境和实验仪器,拟订实验方案,完成设计方案;二是实验阶段,学生完成设计方案后,由实验室统一安排实验。
第十一条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成绩评定,由院系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成绩评定标准,标准应当设定若干反映学生各实验阶段的表现和实验水平的项目,综合反映学生学习态度和实际能力,不应只记一个总分。
第十二条 配套措施
为推进应用型本科实践教学体系建设,落实实践教学占比,学校对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课程的开设,在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各院系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实施效果将作为实验室评估、重点实验室评选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评选教学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